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颠覆奥格威
作者:佚名 时间:2001-10-31 字体:[大] [中] [小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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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广告之王”奥格威曾说:“我热切期望着某一天,一位年轻人站在我面前,对我说‘你的那些广告法则已经过时了’……”但几十年过去了,奥格威总结出来的广告法则却一直没有实质性的突破。今天,当我们深刻分析一下客观环境时,蓦然发现:奥氏的一些法则开始失效。下面就是“颠覆奥格威”的两个表现。
一、“奥氏长文案”法则受到Internet的颠覆
在奥氏时代,报刊杂志和广播是最主要的大众传播媒介,而电视才开始兴起。与当时的时代环境相适应,奥格威推崇“长文案”,即:为了把信息尽可能多地传递给受众,应当在广告中使用详细繁长的文案,虽然后来电视上升为最主要的大众传媒,长文案法则缩短,但从总体上看,仍然是比较典型的奥氏风格。时代发展到今天,Internet肯定会上升为大众传媒的首位。与传统的报刊杂志、广播、电视等相比,Internet具有明显的优势特点:极度平民化、源信息永不灭失、无限次地重复使用、良好交互性、不受时空约束、信息量超大,等。
正是由于Internet的这些独具的优点,使广告(注:本文中所称广告当然是专指在“大众”传媒上发布的商业信息,不包括在‘个体”和“媒体”传媒上发布的信息)的功能发生革命性的变化,它不再肩负“详尽地”传递商业信息之任务,只须简明扼要地提示受众即可,至于详细资料,“请访问本公司网站”。就是说,奥格威所强调的那些“长文案”,都被放在了公司的网站里,而在大众传媒上,由于昴贵的广告费用,就没必要再附加太多信息。
最有说服力的是招商广告。传统的招商广告中,必须密密麻麻地罗列出尽可能多的信息;但在今天的招商广告里,往往只有简洁的几句话“想轻松赚大钱?……××正在招商。详情请访问本公司网站。”--连奥氏认为最需要长文案的招商广告都变得这般惜字如金,足见Internet对奥格威的长文案法则的彻底颠覆。
二、“严格突出品牌”法则受到超市化模式的颠覆
在奥格威时代,商业上盛行的还是“三方式”物模式,即:货架并不直接向顾客开放,要达成买卖交易,必须由营业员把商品拿给顾客,营业员、商品和顾客,三者共同构成“三方式”购物模式。与之相应,奥格威就强调“广告一定要严格地突出品牌,一切均为了让受众记住品牌”。他认为:受众看过之后,只记得广告而没记住品牌的广告,是属于“虽精彩但无效”的广告。
然而,今天已经彻底进入了超市化购物时代,货架全部向顾客直接开放,营业员已退居到监盗员和收银员的次要地位,“三方式”变成了“双方式”,顾客不再经过营业员之中间环节,而是直接与商品对话。这种情况下,厂家为了充分引诱和说服顾客购买本商品,就普遍地把自己的主打广告(文字或图案)印在商品包装上。比如,王力宏为娃哈哈纯净水做的广告很吸引人,许多人都记住了这个广告,但仔细调查分析一下,会发现:大多数受众记住的只是王力宏曾做某个纯净水做过广告,并没有记住是“娃哈哈”。以奥氏的“严格突出品牌”法则来评判,它就是一个“精彩但无效的”广告。但在当今的超市化购物模式中,娃哈哈的产品包装上印有王力宏的广告图案,顾客去买水时,看到这个主打广告图案,就会想到:“噢,原来王力宏是为娃哈哈做的广告!’--这就是说,受众看过广告之后,记不住“娃哈哈”品牌并不要紧,只要记住主打广告图案和文字,同样能准确地识别出这个广告是哪个品牌做的(当然,时间久了,在反复刺激下,受众也会较牢地记住品牌)。
可见,在当今彻底的超市化购物模式中,(主打)广告已经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与品牌分离,不必再按照奥格威的“严格突出品牌”法则去做广告。主打广告的图案和文字,虽然不象商标那样受《商标》法的保护,但由于受《著作权法》和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的保护,所以,仍能享有法律上的排他性的专享权。
李华振 刘卫华(中南政法大学经济系商法教研室)